§1有效性

(1)我们所有的交货、服务和报盘都是在一般交货条款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些一般交付条款是我们与我们的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客户”)就我们提供的交付或服务所签订的所有合同的一部分。

(2)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我方书面明确同意其有效性的情况下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此同意要求应适用于任何和所有情况,例如,即使我们知道该等条款和条件,但我们在没有明确拒绝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向客户发货。

(3)我们的一般交付条款仅适用于以下情况:客户是商业人士(德国民法典BGB第14条)、公法法人或公法基金。

(4) 一般交付条款应特别适用于涵盖可移动货物(“货物”)销售和/或交付的合同,无论我们是自己制造货物还是从供应商处购买货物(《德国民法典》第433、651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在客户订购时有效的通用销售条款版本应视为未来同类合同的大纲协议;我们没有义务说明其对每一个个案的有效性。

(5)在个别情况下与客户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补充协议、修改和修改)应始终优先于本通用交货条款。该等协议的内容应以书面合同和/或我方书面确认为准,但须有相反证明。

(6)客户在合同签订后向我方提交的重大声明和通知(如截止日期、缺陷通知、撤回或减少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7) 提及法定条款的有效性仅用于澄清。因此,即使没有此类澄清,如果在这些一般交付条款中未对法定条款进行修改或明确排除,法定条款也应适用。

第二条要约和订立合同

(1)我们所有的报价都是免费和无约束力的,除非它们被明确标记为有约束力或包含一定的接受期限。我们有权在收到订单后14天内接受订单。

(2) 我们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仅受书面采购协议的管辖,包括这些一般交货条款。书面采购协议包含双方就合同达成的所有协议。我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未以书面形式进行的任何沟通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任何协议应以书面合同取代,除非明确规定其具有约束力。

(3)对协议(包括本通用交付条款)的修改和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除经理或授权签字人外,本公司员工无权作出任何不同的口头协议。通过电信系统传送,特别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应被视为一份充分的书面文书,但须传送已签署声明的副本。

(4)任何信息或表示对我们来说关于交付或服务(例如,但不限于重量、尺寸、性能值,负荷,公差和技术数据)应当被认为是近似的,除非提供的可用性为目的合同需要准确的整合。此类信息或陈述不构成保证的特征,而是交付或服务的描述或标记。根据法律规定或代表技术改进的任何标准偏差和偏差,以及用相同的部件替换部件,只要不损害合同预期目的的可用性,都是允许的。

(5)我方保留对我方提交的所有报价和成本估算以及提供给客户的所有图纸、插图、计算、小册子、目录、模型、工具和其他文件和设备的产权或版权。客户不得将这些物品或其内容披露给第三方、使其为人所知、自行使用或通过第三方复制。在我们的要求下,如果他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不再需要这些物品,或者如果谈判没有导致合同的签订,他有义务将这些物品完全归还我们,并销毁所生产的任何复制品。为标准数据备份目的而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数据的存储应是唯一的例外。

§3价格和支付

(1)价格适用于订单确认书中规定的服务和交货范围。额外或特别服务将另行收费。价格包括欧元工厂交货价、包装价、适用的增值税、出口交货价、关税、费用和其他公共费用。

(2)如果同意价格是基于我们的价格列表和如果发货后四个多月的合同,我们列出价格适用有效的交货时间(减去任何折扣百分比或固定折扣,可能已经同意)。

(3)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支付,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我方商业账户无条件贷记的日期对及时付款具有决定性作用。除非另行约定(视情况而定),否则不包括支票付款。如果客户未在到期日前付款,则应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为每年5%;我们有权要求更高的利息和进一步的损害赔偿。

(4)只有在该等反诉无可争议或由法院提出的情况下,才允许与客户的反诉或保留因该等反诉而产生的付款进行抵销。

(5) 在预付款或提供担保后,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我方意识到严重降低客户信用度的情况,以及危及我方因合同向客户提出的未决索赔(包括根据同一大纲协议从其他单独合同提出的索赔)的支付的情况。

4交付和交付期限

工厂交货。

(2)我们所提到的交付和服务的时间限制和最后期限只是大致的,除非已明确保证或同意一个固定的最后期限或日期。如果已商定装运,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是指将货物转让给运输代理、承运人或任何其他负责装运的第三方的日期。

(3) 在不损害因客户违约而产生的我方权利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客户延长交付和履行期,或在客户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延迟交付和履行日期。12 406附录交货条件

我方对无法交货或交货延误不负责,如果这样不可能或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在当时的合同的结论超出了我们的控制或我们不能负责,或者我们没有引起(如中断操作,困难在采购材料或能源,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缺乏劳动力、能源或原材料、难以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政府措施,或供应商供应不正确或延误。如果此类事件使交付或服务实质上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能,而且阻碍不仅仅是暂时的持续时间,我们有权退出合同。在临时性的阻碍情况下,交付或履行期限应当延长,或者交付或履行日期应当延期,延期的期限应当是阻碍期加上合理的启动期。如果,由于延迟,客户不能合理地预期接受交付或服务,客户应有权退出合同,该合同将立即以书面形式履行。

(5)我方有权交付和提供部分交付和部分服务:

  • 如果部分交货对客户是合理的,并充分考虑了客户的合法利益,
  • 如果剩余订购货物的交付得到保证,并且
  • 因此,如果客户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额外成本或额外努力(除非我们愿意支付此类成本)。

(6)如果我方对交付或服务违约,或由于任何原因无法交付或服务,我方的赔偿责任将根据本通用交付条款第8条受到限制。

§5履行地点、装运、包装、风险转移、验收

(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义务的履行地点均为我公司在Güglingen的注册办公地点。如果安装是合同的一部分,则履行地点应为安装进行的地点。

运输方式和包装由我方决定。运输和包装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要求drop shipping delivery,我们将为每次送货收取10.00欧元的处理费。

(3)对于净购买价值低于100.00欧元的小订单,我们将收取15.00欧元的运费和包装费。

(4) 向客户转移风险应为将要交付的货物(装货过程的开始是决定性的)转移给货运代理、货运承运人或负责运输的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时间点。这也适用于部分交付或我方承担其他义务(如装运或安装)的情况。如果由于客户原因导致装运或转移延迟,则风险转移应为待交付货物准备装运之日,且我方已就此通知客户。

(5)风险转移后我司产生的仓储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我们将发货的货物储存起来,则每完成一周的仓储费用为发货发票金额的0.25%。我们保留权利主张和证明进一步或更低的存储成本。

我们将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

(7)必须进行验收的,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验收:

  • 如果我们也要进行安装,那么安装就完成了,
  • 我方已根据本条款§5(7)的规定,就视同接受向客户传达了此信息,并已提示客户接受交付,
  • 自交付或安装之日起已经过了12个工作日,或客户已开始使用所购买的物品(例如,交付的设备已投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自交付或安装之日起已经过了6个工作日,并且
  • 在此期间,客户拒绝接受任何原因,除非客户已经通知我们的缺陷,以及实质上妨碍或不可能使用所购买的物品。

§6保证,重大缺陷,接受客户的处置义务

(1) 保修期应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如果需要验收,则自验收之日起一年。该期限不适用于因我们或我们的代理故意或严重疏忽违反职责而导致的生命、身体或健康损害或客户损失索赔,根据法律规定,该等索赔应遵守时效期限。

(2)交付的货物在交付给客户或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后,必须立即仔细检验。对于明显的缺陷或其他缺陷,如果我们在交货后7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缺陷的书面通知,那么在立即仔细检查的情况下,这些缺陷将被认为是被客户接受的。其他缺陷,发现缺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缺陷通知的,视为已被客户接受;如果在正常使用的较早时间点,客户已经识别出了缺陷,那么这个较早时间点对投诉期的开始将是决定性的。根据我们的要求,一个被拒绝的送货项目必须退还给我们免费运费。在投诉合理的情况下,我们将赔偿最便宜的运输方式的费用;如果由于交付的物品位于预期用途以外的地方而导致成本增加,则不适用。

(3)如所交货物有重大缺陷,我方有义务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或更换货物。如果出现故障,即不能、不合理、拒绝或不合理延迟改进或更换的交付,客户有权退出合同或合理降低采购价格。

(4)交付的货物在颜色、尺寸、重量和质量上的细微变化或典型变化不应被认为是缺陷

(5)如果缺陷是由于我方的过失造成的,客户有权按照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赔偿损失。

(6)对于因许可或实际原因我方无法补救的其他厂家的零部件缺陷,我方将自行决定代表客户向制造商和供应商提出质保索赔或将质保索赔分配给客户。在这样的缺陷的情况下,才可以保修索赔我们受其他条件和根据本一般条款的规定交货且仅当上述索赔不能执行或者制造商和供应商这样的执法是徒劳的,例如,由于破产。在法律纠纷期间,暂停客户对我公司的质保索赔时效。

(7)客户未经我方同意对交付物品进行修改或由第三方进行修改,致使缺陷无法或不合理纠正的,保修无效。在任何这种情况下,客户应承担因纠正缺陷而进行的修改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8)在个别情况下,如果与客户约定交付使用物品,则交付时应不包括对材料缺陷的任何保证。

(9)客户有义务在完全符合所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处理不再使用的货物。客户应根据《德国电子设备法》第10节第2节(制造商收回其产品的义务)和与此相关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赔偿我们的义务。附录在合同中,当货物不再使用时,客户应责成向其转让货物的任何其他商业第三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货物。我们对上述通过客户转移的义务/赔偿的索赔要求将在最终终止使用该交付项目后延长两年的期限。在我们收到客户的书面通知,说明他已经停止使用该设备之前,两年的限制暂停期不会开始。

§7侵犯物权法

(1) 根据第7条规定,我方应确保交付物品不受工业产权或第三方版权的限制。如果有人就侵犯此类权利提出索赔,则每个合同合伙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个合同合伙人。

(2) 如果交付项目侵犯了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版权,我方应自行决定并自费更改或更换交付项目,以确保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但交付项目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功能;或者,我们应签订许可协议,以获得为客户使用交付物品的权利。如果我们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成功,客户有权退出合同或合理降低采购价格。客户的任何损失索赔均受本一般交货条款第8条规定的限制。

(3) 如果我方交付的其他制造商的产品违反法律,我方将自行决定代表客户向制造商和供应商提出索赔,或将此类索赔转让给客户。在这些情况下,仅当上述针对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索赔无法执行或此类执行无效(例如,由于破产)时,才可根据本条款§7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

(4) 如果要填写订单(设计等)根据客户规范、草案或指示,客户应全权负责获取其规范、草案或指示中可能包含的产权的所有商业使用权。如果根据客户规范等执行订单违反第三方pr财产权利或标签义务,客户应承诺赔偿我们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费用赔偿和/或第三方补偿。

§8过失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1) 我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尤其是由于不可能、延迟、有缺陷或不正确交付、违反合同、在合同谈判和侵权情况下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受限于本条款§8的规定。

(2) 如果我方机构、法定代表人、员工或其他代理机构的简单过失不违反合同义务,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本合同有关的基本义务是及时交付和/或安装交付物项的义务,其不存在法律缺陷,不存在对其功能或可用性造成重大损害的缺陷,以及咨询,保护和保管义务,允许客户根据合同使用交付物品,或保护客户人员的健康或生命,或保护其财产免受重大损害。

(3)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是依照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2)本,这样的责任应当限于损害我们预见在订立合同时作为侵权行为的一个非常可能的后果的合同或我们应该预见到应用尽职调查。由于交付物的缺陷而造成的间接损害和后果损害,仅在交付物按预期使用时,这种损害通常是预期的范围内受到损害。

(4)在单纯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对财产损害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也应限于我们的责任保险和我们行业的标准所涵盖的金额。如果客户要求,我们将乐意提供相应的保险确认书,说明责任保险承运人承保的金额。

(5)代表我公司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其他代理人,上述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同样适用。

(6)如果我方提供技术信息或咨询服务,而该信息或服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我方应承担的费用为零,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条款第8条的限制不适用于我们对故意行为、保证特性、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或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案》(Produkthaftungsgesetz)所承担的责任。

§9保留所有权

(1)我公司保留销售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我公司从采购合同和持续的业务关系(有担保索赔)中收到所有目前和未来应收账款的全部款项。

(2) 在全额支付担保债权之前,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不得质押给第三方,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作为担保。如果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或者如果第三方试图扣押保留所有权下的货物(例如通过扣押或扣押),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3)对于违反合同的客户,特别是在未付款的购买价格,我们有权退出合同按照法定规定和收回货物由于保留标题和撤军。如果客户没有支付到期的采购价格,我们将有权维护这些权利,如果我们之前已经为客户设定了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但没有成功,或如果这样的期限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的。

(4)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和/或处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但可根据以下(c)项撤销。在这种情况下,还应适用以下规定。(a) 所有权保留应涵盖因加工、混合或组合我们的产品而产生的产品的全部价值;我们将被视为制造商。如果在加工、混合或组合第三方货物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然存在,我们将按照加工、混合或组合货物发票金额的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适用于保留所有权下交付的货物的相同规定应适用于由此产生的新产品。(b) 客户应将因转售货物或产品而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或根据上段规定对我方可能的共同所有权金额,作为担保转让给我方。我们接受这个任务。客户根据本协议第§9(2)条承担的义务也应适用于转让的索赔。(c) 除我方之外,客户仍有权收取索赔。只要客户履行其付款义务,只要客户履行义务,只要我们没有根据本协议第§9(3)条行使权利主张保留所有权,我们承诺不收取索赔。如果未满足上述任何条件,我方有权要求客户通知我方转让的索赔和相应的债务人,并向我方提供收集此类索赔所需的任何信息和适当文件,并将此类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我方也有权撤销客户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转售和加工货物的授权。(d) 如果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我方索赔的10%以上,我方将根据客户的要求自行发行证券。

§10最终条款

(1)如果客户是商人、公法或公法基金下的法人,或者客户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因我们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应为我们在Güglingen的注册办事处或客户的注册办事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Güglingen将是针对我们的诉讼的唯一管辖地。本条款不影响有关专属管辖权的法定条款。

(2)我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仅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不适用1980年4月11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 如果合同或本一般交货条款的规定存在漏洞,鉴于合同的经济目标和本一般交货条款的目的,如果合同双方意识到这些差距,则这些法定条款应被视为已经达成一致。

注意:
客户应被视为已被告知,我们根据§28 Bundesdatenschutzgesetz(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存储了与合同关系相关的数据,以处理此类数据,并且我们保留向第三方(如保险公司)披露此类数据的权利在履行合同需要披露的情况下。

所有价格均有可能更改;目录可能有印刷错误。

2016年11月